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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
第五章 监督 |
第二十六条 建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场监督、情况报告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监督制度。
国家林业局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2次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
二、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
六、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和建设情况的。
第三十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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