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
第四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
第十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和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核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全国重点林木种苗建设项目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用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级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